(2016)豫1330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杜荣华与罗克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华,罗克印,桐柏县程湾乡艾庄村三棵树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174号原告:杜荣华,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罗克印,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第三人:桐柏县程湾乡艾庄村三棵树村民小组。住所地:桐柏县程湾乡艾庄村三棵树村。负责人董恩景,任组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董恩景,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杜荣华诉罗克印、第三人桐柏县程湾乡艾庄村三棵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荣华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