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甲,个体经营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吸毒,于2012年10月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士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士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裴某甲与崔艳平在阜宁县阜城镇长春路露华网吧合伙经营游戏室,后将具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海洋之星”游戏机1台、6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海洋之星5终极版”游戏机1台、单个基本操作单元的“大白鲨”游戏机2台、单个操作基本单元的“东方明珠”游戏机2台、单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斗地主”游戏机3台、单个操作基本单元的“福星高照”游戏机1台,计10台20个操作基本单元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放置在露华网吧内供他人赌博使用。2014年11月24日10时许,阜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2095元、赌博机8台具有18个操作基本单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裴某甲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裴某甲应当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裴某甲与崔艳平在阜宁县阜城镇长春路露华网吧合伙经营游戏室,后将具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海洋之星”游戏机1台、6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海洋之星5终极版”游戏机1台、单个基本操作单元的“大白鲨”游戏机2台、单个操作基本单元的“东方明珠”游戏机2台、单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斗地主”游戏机3台、单个操作基本单元的“福星高照”游戏机1台,计10台20个操作基本单元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放置在露华网吧内供他人赌博使用。2014年11月24日10时许,阜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2095元、赌博机8台具有18个操作基本单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裴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自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阜宁县公安局收缴的游戏机、硬币等物证,证人吴某、王某甲、朱某、祁某、姚某甲、彭某、孙某、陈某、王某乙、姚某乙、黄某、裴某乙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辨认笔录、现场物证照片、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基于相同理由,对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裴某甲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裴某甲系从犯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与他人共同出资开设网吧,并在所租赁的场所中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裴某甲曾因为吸毒、非法拘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二、依法没收被告人裴某甲的赌资人民币二千零九十五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本案所涉赌博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 标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金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