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来飞与被执行人谢仁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来飞,谢仁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崔来飞,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兴平市马嵬办新庄村6组村民,住本村529号。身份证号码64048119880522183X。被执行人谢仁庆,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52车间工人,住兴平市兴周模具有限公司内。身份证号码6104211970100864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来飞与被执行人谢仁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6409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