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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与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1行审18号申请人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顾玉芬,局长。委托代理人法晓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支叶红,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国强,总经理。案由: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申请人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查实被申请人定型机配套的油烟净化器的废油贮存场所未采取防范措施,部分废油渗漏进入雨水井。被申请人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5年12月29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1月20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常环行罚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同时限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在对被申请人进行后督察时,现场检查发现厂区无人,未整改到位。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6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和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卫刚审 判 员  周建萍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