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谢毛与许才明、洪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谢毛,许才明,洪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523-2号申请执行人陈谢毛,男,1976年12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许才明,男,1962年9月9日生,住盐城市。被申请人洪月兰,女,1964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陈谢毛与被申请人许才明、洪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2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