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肖峰与高飞高两省巩晓君卫丁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肖峰,高飞,高两省,巩晓君,卫丁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肖峰,男。被执行人高飞,男。被执行人高两省,男,系高飞之父。被执行人巩晓君,女,系高飞之母。被执行人卫丁蕾,女,系高飞之妻。本院在执行张肖峰与高飞、高两省、巩晓君、卫丁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肖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