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余大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大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075号罪犯余大从,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大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余大丛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月5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裁定将罪犯余大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曾于2015年7月30日裁定对罪犯余大从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余大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大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大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大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