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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湛强等与廖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湛强,廖永红,潘学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湛强,男。被执行人廖永红,地址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组。被执行人潘学聪,地址住址同上。李湛强与廖永红、潘学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湘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永红、潘学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湛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永红、潘学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湛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永红、潘学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湛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