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狄万发与张小兵、张小然、保军、保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万发,张小兵,张小然,保军,保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763号原告:狄万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兵。被告:张小然。被告:保军。被告: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万发与被告张小兵、张小然、保军、保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万发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万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狄万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基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达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