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公司与李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常亮,孙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9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常亮,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孙国华,干部,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常亮、孙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