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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谭某某、谢某某与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谢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保113号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衡阳市。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谭某某、谢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苑七套房屋。担保人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苑七套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某某、谢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