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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与被执行人曹中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曹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男,1950年12月2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曹中华,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玉与被执行人曹中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曹中华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