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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凤东与王和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凤东,王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保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凤东,男,1965年3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和文,男,1971年5月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常凤东诉XX、王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皖1222民初44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和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