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华忠与王烈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忠,王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1679号申请执行人蔡华忠,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烈林,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蔡华忠与被执行人王烈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华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烈林支付赔偿款548910.6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烈林支付了部分赔偿款80000元,但剩余部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烈林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烈林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新厝镇桥尾村1段118地号砖木结构三层楼房一幢。(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烈林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烈林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某地号砖木结构三层楼房一幢,但该楼房暂无法拍卖变现。(2)将王烈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烈林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蔡华忠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