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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友云与江晓珍、傅建荣、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何建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云,江晓珍,傅建荣,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何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云,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江晓珍,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建荣,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13773-5,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金七巷6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江晓珍,经理。被执行人:何建辉,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现暂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友云与被执行人江晓珍、傅建荣、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何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晓珍、傅建荣、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何建辉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何建辉、傅建荣有房产已被查封待评估拍卖,无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晓珍、傅建荣、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何建辉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晓珍、傅建荣、龙岩市上杭县中诚投资有限公司、何建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