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金印与金玉国、王春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玉国,王春喜,何玲玲,陈金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玉国,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喜,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玲玲,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印,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再审申请人金玉国、王春喜、何玲玲与被申请人陈金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玉国、王春喜、何玲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由再审申请人给付工程款33422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如果要求我方给付工程款应先行“绘制施工现状图纸,并附主要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苗木表,提交建设单位存档”,这是刚性条款,被申请人必须履行。且被申请人没有我方签字和认可的交接手续及验收等字据,而原审仅凭被申请人诉状和合同数额就草率下判是错误的。根据我方提供的2014年1月21日博辉物业公司证据,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审法院在开庭时未予审理是错误的。(二)本案没有被申请人完成苗木栽植具体数量的签证手续,我方请求原审法院相应扣减被申请人的违约数额是合理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除合同外就是证人证言,这些证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法院不应采信。特别是冯占国的证言,因其与再审申请人有工程合同关系,属另一案,其证言与本案无关。何玲玲给被申请人出的证明材料不应采信,原审认定有误。(三)何玲玲不应为被告,其起的只是中介作用。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绿化栽植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何玲玲在一方当事人处签字,为合同相对方,且即使何玲玲是工程介绍人也不妨碍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故何玲玲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何玲玲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确认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了甲方,被申请人另提供了工程已交付的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合同,应扣减未完成部分等相应款项,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秦皇岛市博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判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所涉款项334227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金玉国、王春喜、何玲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玉国、王春喜、何玲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