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大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大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大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孟惠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江。法定代表人孙金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市大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