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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祁建华与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华,祁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725号原告祁建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祁志刚,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华与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祁建华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