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祁建华与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华,祁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725号原告祁建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祁志刚,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华与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祁建华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