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汝执字第20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总督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张总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1-69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院长。被执行人张总督,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罚金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总督罚金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汝刑未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汝刑未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