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德文与傅震、李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文,傅震,李林,高捷,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620号原告:金德文,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震,男,1976年7月3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林,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高捷,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鼓楼步行街B区46-48号,法人代表:施先进,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闻才俊,男,1972年10月13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汤浚,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震,男,汉族,1976年7月3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42号109幢402室,该公司员工。原告金德文诉被告傅震、李林、高捷、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德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德文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金德文承担。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