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永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640号被执行人赵永刚,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赵永刚因盗窃罪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永刚因刚出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