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初2908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负责人:徐纯彬,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法定代表人:陈焱。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法定代表人:朱焕光。被告:朱建农,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被告:刘跃凤,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诉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造纸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在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丰造纸公司、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长丰造纸公司归还原告上海银行借款本金69876193.34元,利息3361407.82元,复利、逾期罚息(暂算2016年7月25日为4359921.63元,2016年7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律师费3.98万元;2.被告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对被告长丰造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8日,被告长丰造纸公司与原告上海银行、案外人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公司)签订《银团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向被告长丰造纸公司提供贷款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利息期为三个月每季末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第21日为付息日;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逾期贷款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被告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为被告长丰造纸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上海银行向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发放6200万元借款;2015年2月25日,原告上海银行向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发放7876193.34元借款;但被告长丰造纸公司未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被告长丰造纸公司、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未出庭应诉。原告上海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银团贷款协议》、《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凭证、原告上海银行系统打印的明细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被告长丰造纸公司、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8日,被告长丰造纸公司与原告上海银行、案外人上银公司签订《银团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上海银行、案外人上银公司向被告长丰造纸公司提供借新还旧贷款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贷款总额8000万元由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8000万元由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朱建农作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协议项下贷款采到期一次性还本,利息期为三个月;每季末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第21日为付息日,但不超过贷款到期日;贷款利率为在首次提款日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按日计息,按季度结息。若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同期利率,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按月调整贷款利率;在本协议期内,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到期应付的全部或部分与贷款有关的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则借款人应支付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以及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逾期行为发生时所适用的贷款利率的150%;对于任何贷款,只要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应付利息,如该笔资金未届还款日,则贷款人有权对该未付利息按逾期行为发生时所适用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该笔贷款已届还款日,则贷款人有权对该未付利息按逾期行为发生时所适用利率的150%按季计收复利;借款人应当支付代理行在行使其在贷款文件下的权利时,在诉请或者要求赔偿其在得到本协议项下应得的款项,在维护或执行贷款文件下的权利时,或应对关于贷款文件的诉讼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各贷款人的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后原告上海银行与被告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分别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为被告长丰造纸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即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担保范围为《银团贷款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上海银行向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发放6200万元借款;借款借据记载: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3日;借款利率为5.88%;逾期利率为8.82%。2015年2月25日,原告上海银行向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发放7876193.34元借款;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3日;借款利率为5.88%;逾期利率为8.82%。后被告长丰造纸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经本院核算,截至2016年7月25日,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尚欠原告上海银行借款本金69876193.34元、利息3361407.82元,复利282966.2、逾期罚息3478196.7元。2016年5月18日,原告上海银行与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秦在丛、刘华钧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代理费为19.9万元,目前原告上海银行实际支付3.9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行与被告长丰造纸公司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原告上海银行按约发放借款后,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长丰造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上海银行有权要求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经本院核算,截至2016年7月25日,被告长丰造纸公司尚欠原告上海银行借款本金69876193.34元、利息3361407.82元,复利、逾期罚息4359921.63元。关于律师费的金额,虽然原告上海银行与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约定费用为19.9万元,但实际仅发生了3.98万元,该费用依约应由被告长丰造纸公司负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长丰造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自愿为《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民生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即被告飞达公司、长丰耐火公司、朱建农、刘跃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上海银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9876193.3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为3361407.82元、复利282966.2元、逾期罚息3478196.7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并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偿律师费3.98万元;二、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对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317元,其中3280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其中422037元由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丽萍人民陪审员 盛 美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