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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潘姝娜与涂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姝娜,涂双丽,刘继洪,敖国柱,梁晓辉,张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潘姝娜,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涂双丽,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鄂温克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刘继洪,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敖国柱,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梁晓辉,女,1968年4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执行人张魏,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申请执行人潘姝娜与被执行人涂双丽、刘继洪、敖国柱、梁晓辉、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恢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