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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单新华、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新华,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新华,无业。2015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16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6月17日被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新华、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新华、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新华与被告人王某系夫妻,被告人单新华系吸毒人员。被告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后,便开始购买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和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藏匿于家中,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贩卖给李某。向某等人,其中被告人王某帮助被告人单新华贩卖毒品2次。1、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单新华在衡东县城关镇交通西路一棵大樟树下将0.3克的冰毒和半粒麻古贩卖给李某,收取毒资100元。2、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单新华在衡东县城关镇峥嵘北路将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贩卖给李某,收取毒资100元。3、2016年3月初的一天,李某到被告人单新华在衡东县城关镇交通西路177号的租住屋内购买毒品,后由被告人王某从家中拿出0.3克的冰毒的半粒麻古贩卖给李某,收取毒资80元。4、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单新华在衡阳市周建辉(另案处理)处购买100克冰毒和100粒麻古后回家予以分装。第二日15时许,向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到被告人单新华在衡东县城关镇交通西路177号的租住屋内购买毒品,后由被告人王某从屋内拿出0.8克冰毒和一粒麻古贩卖给向某,收取毒资20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与向某交易完毕后将其查获,并在租住屋内抓获被告人单新华。办案民警从被告人单新华、王某租住屋内及被告人单新华身上查获96.40克白色晶状物和24.66克红色小药丸物;从向某身上查获0.83克白色晶状物和0.13克红色小药丸。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96.40克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4.66克红色小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0.83克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13克红色小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新华、王某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单新华、王某的到案经过经过、户籍证明、向某身上搜出的毒品照片、称重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被告人王某指认被搜查出来的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单、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书;证人向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单新华、王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新华、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新华、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新华贩卖毒品共计121.06克,被告人王某帮助被告人单新华贩卖少量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新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新华、王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新华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对判处被告人单新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有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单新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单新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2、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芬芬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吴松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津宇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狄津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