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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忠山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山,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山,男,1944年8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殷涧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忠山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磊支付欠款212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