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国民与梅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民,梅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梅雪,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国民与被执行人梅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8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