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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汉章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汉章,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魏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汉章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修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