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与石亭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石亭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179号原告: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法定代表人:石同富,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石亭才,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组。原告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亭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由原告新邵县寸石镇南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国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