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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保某诉尕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某,尕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80号原告:保某,女,藏族,系青海省囊谦县人士。被告:尕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杂多县人士。本院在审理原告保某诉被告尕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原告保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达哇才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永藏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