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丰翠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丰翠,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金丰翠,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海文。申请执行人金丰翠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金丰翠办理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号宜洋后汽车市场××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给付金丰翠逾期办证违约金2083.63元,并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83.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元及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金丰翠办理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号宜洋后汽车市场三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8.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三、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83.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