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明军与钱国敏、李晓东、吴永超、襄樊市雄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军,襄樊市雄原实业有限公司,钱国敏,李晓东,吴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任明军,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樊市雄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敏,雄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国敏,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生,襄樊市人,雄原公司职工,住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襄阳市人,雄原公司职工,住襄樊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吴永超,男,汉族,1952年7月28日出生,襄樊市人,住襄樊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任明军与钱国敏、李晓东、吴永超、襄樊市雄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国敏、李晓东、吴永超、襄樊市雄原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樊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