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焕枝因与杜虽周、杜潇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焕枝,杜潇东,杜虽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93号申请人曹焕枝,女,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被执行人杜潇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虽周,男,汉族,农民。系杜潇东之父。申请人曹焕枝因与杜虽周、杜潇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102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杜潇东、杜虽周赔偿曹焕枝医疗费等11995.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虽周、杜潇东用其所有的位于申请人曹焕枝家西南方的一间砖混结构平房(面积约10㎡)抵偿本案执行款12135.10元,申请人曹焕枝同意。双方当事人在此房屋所在地在本院主持下现场就房屋进行了交接,本院亦全程记录留证。案件执行费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