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曾庆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曾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5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执行人曾庆波,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曾庆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2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曾庆波应于2015年10月18日前,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向原告偿还完毕。具体金额以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如被告曾庆波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对位于郑东新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曾庆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庆波名下银行存款432744.07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