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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辖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方培与蒋亚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方培,蒋亚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培,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亚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上诉人李方培因与被上诉人蒋亚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方培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地,蒋亚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就在其住所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他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李方培与蒋亚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蒋亚熊作为出借人,应视为接受货币一方,蒋亚熊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李方培住所地法院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现蒋亚熊选择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方培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案立案之前有其他法院受理此案,故一审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李方培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丽审 判 员  伍素萍代理审判员  任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