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军、刘爱玉、郑和修、郑勇军、郑海军、郑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军,刘爱玉,郑和修,郑勇军,郑海军,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志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爱玉,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和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勇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海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志军、刘爱玉、郑和修、郑勇军、郑海军、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