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7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胡某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75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胡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了文某某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胡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房屋,并查封原告张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文某某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