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端知加诉来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知加,来杰扎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304号原告:端知加,藏族,现住尖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么三智,男,现住尖扎县。被告:来杰扎西,男,藏族,现住尖扎县。原告端知加诉被告来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端知加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端知加以自由协商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知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端知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卡毛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