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义申请王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王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男,69岁。被执行人:王秋波,女,51岁。申请执行人王义与被执行人蛟河市王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王秋波、刘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义借款2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王秋波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秋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秋波现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办案人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义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