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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国秀与姜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秀,姜万成,黄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秀,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姜万成,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黄雪飞,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国秀与被执行人姜万成、黄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讷河法院有数起执行案件,唯一可供执行财产(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5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