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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665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赤壁市。被告石艳军,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生,住赤壁市。被告熊炎清,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耀光(李旭光),男,1988年6月24日生,赤壁市。原告刘建平与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被告石艳军、熊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辉、李耀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归还原告刘建平借款150000元;2、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承担借款自2015年12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每月利息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承担。事实和理由:上列被告因承包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哲庄乡烟站至者块村的乡村公路,由于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并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具了借条,承诺至2015年12月21日一次性还清,如未还清,自2015年12月21日起每月承担利息5000元,但几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9月21日,四被告因合伙修建贵州省赫章县哲庄乡者块村乡村公路所需,共同向原告刘建平借款150000元,同日,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及借款协议各1份,约定本借款(150000元)在2015年12月21日一次性全部还清,如没能及时全额还清由所有借款签字人共同承担每月利息5000元。到期后,经刘建平催讨,四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四被告共同出具及签订的借条、借款协议及合伙协议、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法,但其主张每月利息50000元过高,超过规定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承担诉讼费的主张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150000元逾期承担每月利息5000元过高,对超过规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李旭光)共同归还原告刘建平借款150000元;二、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李旭光)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承担原告刘建平借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建平其他利息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陈辉、石艳军、熊炎清、李耀光(李旭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日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