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伟松与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松,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314号原告李伟松,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武鸣县城江滨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6648027270。法定代表人罗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松与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原告李伟松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伟松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李伟松负担。审判长 潘知兴审判员 黄 宁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健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