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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发停与陈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停,陈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420号原告王发停,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陈涛,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振中路与道清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负责人邓善革,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发停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发停于2016年10月1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停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