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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781号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玉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建国。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诉称,2016年5月6日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车辆与行人宋才相撞,伤者送至北安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尸体停放在五大连池市殡仪馆,次日进行尸检。死者家属几日后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协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进行赔偿。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认为赔偿标准和数额不对,所以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不足的赔偿金37289.35元以及尸检费3000元、机动车速度鉴定费6000元。本院认为,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7.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雪红审 判 员  历君君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