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田某臣、田某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臣,田某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臣,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被申请执行人田某社(设),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田某臣与田某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臣与被申请执行人田某社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怀臣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某臣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