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兆槐与被执行人史同正、史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兆槐,史同正,史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汪兆槐,居民。被执行人:史同正,居民。被执行人:史同文,居民。申请执行人汪兆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史同正、史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史同文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汪兆槐诉史同正、史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