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