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盛志江与张瑞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志江,张瑞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436号原告盛志江。委托代理人盛洁。被告张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志江与被告张瑞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志江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盛志江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雪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