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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盛志江与张瑞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志江,张瑞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436号原告盛志江。委托代理人盛洁。被告张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志江与被告张瑞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志江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盛志江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雪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