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9254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陈某1,男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8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儿子陈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后来的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好赌成性,好吃懒做,且原、被告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一些生活小事发生矛盾,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被告仍不悔改,原告对这桩婚姻彻底失去信心,现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1在答辩状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8月13日进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儿子陈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自2015年12月14日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年相识结婚至今已十五年,并生育一子一女,说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应相互谅解和包容,多从孩子的有利成长及家庭的稳定和谐着想,和好是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