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赵旭与被执行人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晋庄镇崔官庄村邱庄,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师院西区。被执行人赵建军,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新街32号,现住方城县城关镇南环路中段南侧1栋1单元三楼西室。本院在执行赵旭申请执行赵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赵建军所有的豫RAT8**宝马车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7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