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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刑核830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健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复核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核83000662号被告人李健,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成华区。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李蓉,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健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宋某甲、彭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川01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被告人李健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李健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望从轻处罚。经复核查明,2015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李健前往女友被害人宋某(殁年36岁)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号X栋X单元XX号的暂住地,希望挽回双方感情遭拒。李健趁宋某入睡之机,采用电线缠绕宋某腿部再接通电源的方式将宋某杀害,作案后李健将宋某的尸体推入床下藏匿,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同年12月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康定县跑马山东路1号“赛康快捷酒店”将李健挡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处警及李健归案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号小区X栋X单元X号。该房三室一厅一厨一卫房屋结构,门锁及防盗栏完好。客厅南面的南卧室门完好,门锁上插有钥匙;从该房间床头柜的烟灰缸内提取13枚烟头(其中12枚“云烟”烟头、1枚“玉溪”烟头),床头柜上有两张感冒药片板和一些杂物;在西面衣柜抽屉内发现一卷透明胶带卷(原物提取);在卧室北面有一张电脑桌和一张双人床,在电脑桌上的烟灰缸内提取8枚“云烟”烟头,双人床上铺有红色被子,被子的床单上发现一坨用毛巾覆盖的粪便,在床架下的地面上发现一具俯于地面的女性尸体,该女尸头部被粉红色毛绒睡袍(原物提取)包裹,睡袍被一段长3.8米、宽6厘米的透明胶带(原物提取)和长1.8米、宽2.5厘米的腰带(原物提取)缠绕,腰带共打有3个活结,在透明胶带上提取一枚指纹,睡袍内的尸体颈部处发现一根白色绳索。尸体上身穿红色秋衣,下身被一条白色浴巾包裹。因案情需要,2015年12月8日11时至当日12时,公安机关再次对现场进行补充勘查。在南卧室床头柜上层抽屉内发现一把红把剪刀,下层抽屉内发现一个白色塑料盖的陶瓷碗;在南卧室南面两张椅子的扶手间发现一根缠绕有黑色胶带带插头的电线,该电线的另一端胶皮被剥开露出两根均呈弧形并断裂的铜丝,电线胶皮上有烧灼痕迹,铜丝上附有黑色物质;在西面衣柜内发现一部三星手机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在衣柜内的抽屉内发现一卷黑色胶带和一把黑把剪刀。南卧室电脑桌上的小音响电源线被剪断,在床单上发现一处烧灼痕迹。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宋某颜面部、胸腹部、四肢前侧尸斑呈暗红色,胸、背部未受压处散在片状浅淡尸斑,睑、球结膜稍充血,口唇发绀。左侧颈前部锁骨上5.0cm处可见一处横行条状擦伤,皮革样改变,无明显生活反应;右侧颈前部锁骨上5.5cm处见一处横行条状擦伤,皮革样改变,无明显生活反应;十指甲床发绀;左膝部前侧见两处擦伤;右小腿下段见21cm×(1.0-2.0)cm环片状电流损伤形态改变,其下方3.5cm处见19cm×0.5cm环片状电流损伤形态改变,色灰黄、质硬、干燥,中央稍凹陷,周围稍隆起,外周可见充血环、枝网状毛细血管网,拒不表皮松解、片状剥脱、炭化。经分析认为死者口唇十指甲床发绀,尸斑暗红色,暗红色不凝血,脑淤血水肿,心肌纤维断裂波浪样改变,双肺急性淤血水肿,全身多器官淤血水肿等病理学改变,死者的电流损伤符合生前损伤改变;死者右小腿下段电流损伤诊断明确,符合生前电流损伤全身病理学征象,且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先天畸形以及基础疾病致死诊断依据不足,药毒物分析检验亦未检出阿普唑仑。鉴定意见: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具体请再结合案情。4.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死者宋某的死亡时间距勘查现场时间(2015年12月4日1时)35小时左右。5.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宋某的血样、尿样、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阿普唑仑。从李健处扣押的药片中检出阿普唑仑成分。6.DNA鉴定书证实,死者阴道拭子上人精子及现场电脑桌烟灰缸内的8枚烟头、现场床头柜烟灰缸内的11枚烟头及死者左乳头拭子均检出李健的STR分型。7.痕检鉴定书证实,死者头部缠绕的透明胶带与现场衣柜抽屉内发现的透明胶带卷原属同一整体。8.手印鉴定书证实,从死者头部胶带上提取的指纹与李健的右手食指指印系同一人所留;从现场平板电脑上提取的其中一枚指纹与李健的右手拇指指印系同一人所留。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字条证实,公安机关从李健之子处扣押了一张李健书写的“不要来认领我的尸体,我该死”等内容的字条。10.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2月7日6时许,公安机关对李健进行人身检查,从其外套口袋内搜出一个装50颗白色小颗粒、写有阿普唑仑字样的白色塑料瓶。201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对李健作案时使用的音响电源线、剪刀、黑色透明胶带、睡袍、睡袍腰带、碗等物品予以扣押。1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宋某等人合租住在成都市成华区X号X栋X单元X楼右侧房间,该房是三室一厅结构,胡某某与宋某住一间卧室,另两间卧室有其他人住。2015年12月1日晚,胡某某在外过夜没有回家;12月3日17时38分,宋某的女儿给胡某某发微信说两天都没有联系上宋某,并称宋某没有回家。胡某某给宋某打电话也未打通,便回租住屋查看情况。胡某某发现宋某的平板电脑、手机充电器和睡衣都不在,便拨打110报警并到派出所制作笔录,之后返回租住房间就闻到一股臭味。胡某某在房间内找了一圈,发现床底下有一个布条裹起的长条形物体,便喊居住在隔壁房间的男子进来帮忙。该男子用手电筒照了一下说是人,便拨打电话报警。宋某的男朋友叫李健。案发前一个月,宋某向李健提出分手,原因是李健在二人交往前声称家里条件很好,相处一段时间后宋某发现李健根本没有钱,李健不同意分手,为此二人正在闹矛盾。胡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李健。(2)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宋某等人合租在成都市成华区X号X栋X单元X号房间。2015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宋某的朋友胡某某来找宋某,用钥匙打开宋某住的房间,进去呆了一会儿后出来说这两天联系不上宋某,想去报警便离开。同日23时许,胡某某返回宋某的房间,两三分钟后来敲门,让帮忙去看一下宋某房间床下有什么物体。随后,一起合租的男子谢某某就用电筒照了一下,说看见了一双脚、是人,之后便报警。(3)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女朋友林某某租住在成都市成华区X号X栋X单元X号房间,宋某也租住在该套内。2015年12月3日23时30分许,隔壁房间的杨姓女租客(即证人杨某)敲门说宋某床下有东西。谢某某便用手机上的手电筒照了一下,看见一双人脚,之后便拨打110报警。谢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宋某及其男朋友暨被告人李健。(4)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情况与谢某某证实的情况一致。林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宋某及其男朋友暨被告人李健。(5)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死者宋某的女儿,李健是宋某的男朋友。2015年12月2日下午,宋某甲给宋某发QQ信息,宋某没回复,平时宋某都要回复。次日,宋某甲又给宋某打电话提示暂时无法接通。当日17时30分许,宋某甲就给宋某的朋友胡某某发微信询问宋某的下落,胡某某说去宋某住处看一下情况;18时许,胡某某发微信说没有找到人,已经报警;24时许,胡某某打电话说宋某已经死亡。案发前一个月,宋某说想与李健分手,但李健不愿意,二人正在闹矛盾。宋某说分手的原因是李健开始说家庭条件很好,在一起后宋某就发现李健根本就没有钱,以前在骗她。宋某甲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李健,通过尸体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宋某。(6)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李健的姐姐。李某某因为睡眠不好去医院开了“阿普唑仑”安眠药,李健知道此事。2015年11月30日11时许,李健说家里老鼠太多,就从李某某处拿了一小瓶“阿普唑仑”,大约有三四十颗。2015年12月3日下午,李健的儿子李某乙打电话说李健留了张字条,内容大概是不要去找他,也不要去认尸体,及办理房产过户等内容。李健有一个女朋友,双方还打算抵押房产贷款开馆子。李健精神正常,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7)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李健的儿子。李健在成都市成华区惠民工程办公室当保安。2015年12月2日16时许,李健给李某乙打电话说家里衣柜的西装口袋里留了一封信。次日,李某乙去拿这封信,内容大概是让家里人不要去认领李健的尸体,自己该死,及办理房产过户等内容。李健的精神正常。12.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李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李健供称其与宋某在成都市双桥子新思维舞厅认识,二人已经交往一年多。二人商量抵押房产贷款经营面馆。李健没有把贷款办下来,宋某得知后要和李健分手。由于长期以来的生活、经济压力,李健感觉很累、很痛苦,就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李健知道自己的姐姐李某某因失眠找医生开过安眠药,2015年11月30号,李健就以药家里老鼠为由,在李某某处拿了1瓶瓶身上贴有“阿普唑仑”字样的安眠药。李健准备用安眠药自杀,但没下定决心。直到2015年12月2日,宋某说的最后期限,即能拿出钱就继续交往,拿不出钱就分手。当日9时许,李健来到宋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的租住地,想和宋某好好谈一下,让她不要分手。李健到后好像是发短信让宋某开门,李健进入房间后,宋某问房产过户和贷款事情办好没有,李健说没有,宋某就说事情没办好,那没什么好说的,分手吧。宋某说完就上床休息,李健留在房间里抽烟,烟头放在烟灰缸里,当时烟灰缸里面已经有一些烟头。李健想了两三个小时后,决定和宋某一起死。李健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后,用房间里的红色把手剪刀将床头电脑桌上的音响电源线剪下来,用打火机将电源线一头的绝缘橡胶烧化后剥开,好像还用黑色胶带缠了一下,然后将裸露的两根电线缠住宋某脚踝一圈,具体是哪只脚记不清了,再将另一头有插头的电源线插在电线板上,最后按下插线板上的电源开关。迷迷糊糊中的宋某说了一句触电了,好像醒过来了。大约过了1分钟,宋某就没有了反应,李健将电源关闭取下插头,将电线从宋某脚上取下放在房间里,具体放哪记不清了。因为不敢看宋某的脸,李健就用宋某的粉红色睡衣裹住宋某的头部,用睡衣的腰带固定,还用房间里的透明胶带将睡衣缠了几圈,不清楚宋某当时死亡没有。期间,宋某在床上大便失禁,李健便用毛巾遮盖起来。宋某当时只穿了一件红色长袖睡衣。随后,李健拉开床,从靠墙那边将宋某推到床下,接着把床推回原位,还将床上的棉絮整理平整。李健将剪电线的剪刀放在床边柜子最下格抽屉内,将宋某的三星手机和电脑放进衣柜里。当日下午3时许,李健拿上宋某的充电器和房门钥匙将门反锁后离开现场,当时没发现另外两间卧室有人。李健回家后告诉其母亲要出去几天,并给其儿子李某乙留下一张写有不要给自己收尸等内容的遗书,还给其儿子打电话说留了张字条放在西服口袋里。之后,因为康定的环境好,李健决定去康定自杀。当晚李健就坐“野的”赶至康定县,并在一家旅馆住下。期间,李健买了根绳子准备到跑马山上去上吊自杀,因当地一直下雪上不了山,就待在旅馆直到被警察抓获。案发当天,李健进入宋某房间后,直到把宋某杀害才离开,期间没有使用过宋某的手机,也没有其他人参与作案。案发后也没有对其他人讲过杀人一事。拿走房门钥匙记不清放在哪里,充电器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被告人李健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宋某,指认了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因纠纷将被害人宋某电击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健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该情节原判量刑时已予考虑,其辩护认为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8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栗 谷审 判 员  邵正斌代理审判员  胡建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